虚开发票、虚构合同、虚报冒领、违规报销、公款私用这些并非遥远的个案,而是科研经费使用中频频踩线的“雷区”。涉案者无一例外地受到了党纪政务严惩,甚至锒铛入狱,教训极其惨痛。科研经费,既是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突破的“助推器”,也是检验科研诚信的“试金石”。以案明纪、以案示警,现将警示案例内容转发学习,全校科研人员务必引以为戒,时刻勒紧纪律的缰绳,严格遵守经费管理规定,让风清气正、求真务实成为科研工作的底色。
【反面警示案例一: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】
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,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、使用的职务便利,与A公司、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,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。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20万元,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。
【反面警示案例二:贪污课题科研经费】
李某,中国工程院院士、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。
被告人李某利用所担任的大学教授、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、课题组负责人以及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,伙同张某(某大学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)采取侵吞、虚开发票、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,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,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。上述款项均被李某、张某转入李某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多家公司。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,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